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个法律行为中,同时交织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分别在不同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即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对刑民交叉案件采用不同的审理模式会出现不同的司法效果。无论是根据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方式,都存在在先做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随后进行的诉讼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这其实就是判决的既判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大的问题:
一是实行“先刑后民”方式处理的案件中,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害人在对被起诉的刑事行为要求民事赔偿时,刑事判决是否具有约束性的效力。二是在民事判决作出后,再进入刑事程序或者受害人又针对该民事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自诉的,该刑事诉讼是否受到已有的民事判决的约束。具体如下表:
判决结果 | 对其他诉讼的影响 | |
刑事有罪判决 | 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对随后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 | |
刑事 无罪 判决 | 依据法律认定无罪的: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是否采信,应当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 |
证据不足认定无罪的: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 ||
民 事 裁 判 认 定 的 事 实 | 公 诉 程 序 | 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在刑事公诉程序中使用,但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对刑事程序没有约束力。 |
自 诉 程 序 | 自诉人在民事诉讼中胜诉:民事裁判结果是否对自诉程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还需要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 |
自诉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通常不予支持,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将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请求法庭驳回自诉人诉求的证据。 | ||
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分别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
广州刑事律师之先刑后民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采取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优先的原则。
1、对于许多案件而言,依法进入了刑事诉讼后,就没有必要再进入民事诉讼。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事实上能够部分地处理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据此,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及时返还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必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2、我国法律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据此,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对犯罪分子依法定罪量刑外,应根据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律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坚持民事程序优先原则,就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3、在确实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时,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逃跑或者发生其他危险,妨碍了后来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反,如果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则可以依法采取适当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一般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问题。
广州刑事律师之先民后刑
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民事程序优先的做法,在只有解决了民事问题才能处理刑事问题的情况下,宜采取“先民后刑”的做法。比较典型的是知识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犯罪相交叉的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问题的判断为前提,这个判断必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再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就不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例如:乙向公安机关控告甲非法使用乙的商业秘密,而甲则声称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是否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后,便很容易解决刑事问题。此外,涉及产权、股权确认的刑民交叉案件,也会实行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
由此可见,刑事程序优先并不是绝对的,在刑事问题的处理依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时,应当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
广州刑事律师之刑民并行
就是民商纠纷审理与刑事处理分别进行,或者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检察院之后,民商事纠纷继续审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发生竞合,而且民事纠纷不需要以刑事处理结果为前提;二是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虽然有关联,但是基于不同的事实。
例如:在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8.04.2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黄河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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